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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店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该如何定性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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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威蔡晓玲

年3月25日,有群众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反映,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在其药店窗户外张贴宣传海报、在药店门口用扩音器循环播放录音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某处方药,广告内容有该药品主治白内障、老花眼、结膜炎、沙眼、角膜炎等,但上述内容与该药品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从年3月15日起,当事人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用扩音器循环播放录音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一款治疗眼部疾病的药品。

其中,海报的宣传内容包括“某公司本着济世人、扬中医的宗旨,特在无锡市开展免费用药、真情体验活动。活动内容:免费为眼病患者现场用药,现场咨询。第一天,清爽舒适、雾感减退;第三天,视物清晰,视物见远,眼睛明亮;第五天缓解畏光、流泪、干涩、胀痛。三个阶段改善视力,防止眼病复发。主治:白内障、老花眼、结膜炎、沙眼、角膜炎、翼状胬肉、玻璃体混浊、眼底病变、飞蚊症、畏光流泪、黄斑病变等”。

扩音器循环播放的录音内容为“如果您的眼睛干、痒、涩、雾,怕光流泪,视力模糊,有黑影、飞蚊,都可以免费用药;如果您有白内障、胬肉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病变、黄斑病变、角膜炎、结膜炎、沙眼、泪囊炎、老花眼、假性近视,都可免费用药,免费体验疗效。处方药、国药准字、眼科专用药,主要由麝香、熊胆、牛黄、珍珠等名贵中药材组成,无任何毒副作用,请广大患者放心使用”。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应属处方药。而当事人进行上述宣传,无科学依据,主要是为了吸引广大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提高涉案药品销量的目的。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涉案药品时,审核了相应处方,并进行了处方药销售登记。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故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梳理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同时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情形。

但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均来自于当事人的同一广告发布行为,且其他违法行为均与当事人违法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明显的关联,同时上述违法行为最大的危害来自于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及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产生诱导,故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分别定性的基础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作者单位: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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